家長委員選舉章程
Term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Members (Parent)
Election
1. 概況
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十一至十五名,其中最多八名委員為基本會員(即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),於會員大會中選出;另外最多七名委員為當然會員(即本校教師),於會員大會舉行前由校長委任,並在會員大會中確認。
2. 參選資格
凡本會之基本會員均可享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,即任何有意候選常委之基本會員,均可參選。
3. 參選提名
候選人可自薦或由其他基本會員提名。提名表格將隨選舉通知信於周年會員大會前發出。
4. 競選
候選人資料將印成介紹單張隨選票發給會員,以供參考 (候選人可自行印發個別宣傳單張)。
5. 投票資格
投票人為合資格之基本會員,以家庭為單位,即每一家庭只可投一票,每票最多可選八人。
6. 投票
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等於八人,則毋須進行投票,候選人將自動當選。否則,所有基本會員將在選舉年之周年會員大會前獲發選票。投票時間由發出選票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,會員可於學校辦公時間內親臨學校投票,亦可填妥選票及確認信件交由其他人士(包括本校之學生)投票,投票箱放置於學校大堂或校務處內。截止投票時間為周年會員大會前兩個工作天下午4:00前。
7. 點票
選票將於投票截止時間後隨即進行,各會員有權到場監票。凡選多於八人或其他不符合選舉規則的選票皆作廢票論。歡迎各會員到場監票。
8. 常委職位
得票最多之八名候選人將當選為常委會成員。其餘落選者按其獲票多少依次序出任候補常委,最多為三名。常委會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會議,以便進行交接及互選各職位,並將新任常委會成員名單呈交警務處社團註冊處備案。
9. 常委出缺
家長常委一旦出缺,概由常委會在候補常委名單中補選,並作出公布;教師常委一旦出缺,則由校長再行委任替補。所擔任之職位,由當屆常委商議,酌情安排。